7月11日上午9点半,由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对雇凶伤人、打击报复信访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秦某文,宋某、周某平、李某、刘某良在东港区法院一审开庭。周某平还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提起公诉。 |
日照一“村主任雇凶打击报复信访村民案”一审开庭FBg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日照讯(记者 刘合汉 通讯员 王飞)7月11日上午9点半,由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对雇凶伤人、打击报复信访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秦某文,宋某、周某平、李某、刘某良在东港区法院一审开庭。周某平还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小编在现场注意到,东港区检察院3名特约检察员到场旁听。因被告人有5人之多,庭审历经三个小时才结束。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几个环节后,审判员宣布择期宣判。
公诉人宣读的公诉意见书显示,秦某文在任职日照某村主任期间,因被害人秦某华持续上访,秦某文怀恨在心,遂授意宋某教训秦某华并告知其住址、体貌特征等信息,宋某向秦某文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
2016年11月16日晚,周某平在宋某的指使下,安排李某等持镐把殴打秦某华腿部,构成轻微伤。
宋某嫌第一次殴打太轻,又指使周某平找人再次殴打秦某华,并提供作案车辆及作案后予以接应。2016年12月30日6时许,周某平在宋某的指使下,其与李某、刘某良持斧头在某公共厕所内,将秦某华腿部殴打致伤,构成轻伤一级。
事后,宋某告知秦某文打的挺厉害,秦某文给其15000元让其“跑路”。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因秦某华持续上访并给秦某文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秦某文同意宋某殴打秦某华的提议,企图以此让秦某华害怕不再上访。秦某文明知宋某找人殴打秦某华的行为会导致秦某华受伤的结果,仍希望此种结果的发生,其具有伤害秦某华的主观故意;为此其实施了向宋某提供秦某华住址等信息、给予宋某等人报酬的行为,后宋某在秦某文的授意下,指使周某平纠集李某、刘某良等人具体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秦某华的行为,导致了其轻伤的结果,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说。
法庭教育及本案启示
何谓人民公仆,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其职责乃为人民服务,并始终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被告人秦某文曾经也是一位人民公仆,自2006年担任村主任以来,他也曾深受群众拥护和信任,也曾立志当好村民的带头人。在纷繁复杂的基层事务中,由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村干部难免会与村民产生各种矛盾和摩擦,作为村干部更要有包容他人的气度和自愿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
知情权、参与权、检举控告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当村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利到上级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和诉求。但长期担任一村之长和书记、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秦某文,渐渐忘记了权力来源,忘记了党员身份,忘记了宗旨意识,面对被害人的持续上访,这位“人民公仆“最终选择了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这一棍棍打在被害人的身体上,也打在了曾经见证、陪伴其成长的乡亲心里。
近年来,党中央连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党员和村干部双重身份的秦某文,指使他人殴打上访群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群众的人身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也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农村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时刻接受监督、不负人民信任的好公仆;也希望本案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用法律约束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我认罪悔罪,我愿意接受法院的审判。我的行为损坏了党的名誉,辜负各级党委组织的教育和培养,我十分后悔。”秦某文在最后陈述时这样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