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30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
日照中院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zm4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日照讯(记者 刘合汉 通讯员 马玉涛 刘佳伟)6月26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30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等9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冯某、鞠某某、苗某某、郑某某、韩某某在日照市内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78克,被告人安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1.02克,被告人冯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3.3克,被告人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95.8克,被告人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8克,被告人郑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9.84克,被告人韩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2克。另查明,被告人鞠某某、韩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等人自2015年以来分别多次在家中、租住房、宾馆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根据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杨某(女)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杨某与杜某(已判决)共谋从四川向在日照市的李某杰(已判决)贩卖甲基苯丙胺。2013年3月5日,被告人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67.14克。
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时确属处于怀孕期间受到同案犯杜某的指使,且所贩卖的毒品大部分没有流入社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刘某(女)贩卖毒品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9、10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日照城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00.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粒0.7克。
鉴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其如实供述的程度予以从轻处罚。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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