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手机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获取考生杨某某等人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将杨某某等人高考志愿修改并把填写志愿机会用完,并删除其他志愿。造成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 |
曾经的榜样 如今的反面教材wMR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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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法院对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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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曹县讯(通讯员 王伟敬)2015年7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使用手机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分别获取考生杨某某等人身份证号和原始密码,将杨某某等人高考志愿修改并把填写志愿机会用完,并删除其他志愿。造成三名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2016年11月22日,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2016年12月7日,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录取前夕,同学的父亲找到他
被告人程某某是是曹县一中2015届毕业班学生,而且是班里的班长,平时与同班同学苏某的关系比较好。2015年,苏某的高考成绩为362分,没有填报高考志愿,其父亲苏某领想让他复读,但是苏某没有拿定主意,于是苏某领想通过家里人和同学做儿子的工作。
2015年7月5日,苏某的父亲找到了程某某,给了程某某一个纸条,纸条上有很多他们学校高考考生的填报高考志愿的账户和密码,让他把纸条上的人的高考志愿改成不可能被录取的大学,以使这这些同学陪着自己的孩子复读。
为了同学之义,他改了同学的高考志愿
一心只想着与苏某关系较好的程某某,就听了苏某父亲的话,利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改了3个人的志愿。把尚未填报志愿的杨某某(高考分数406分)的第一志愿填报为北京体育大学,并把填报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将韩某某(高考分数588分)的第一志愿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的志愿机会用完;将孙某某(高考分数656分)的第一志愿改成北京大学,并删除其他志愿,把修改志愿的机会用完。其实,在改的这三个人中,程某某只认识韩某某,其他两个他根本不认识。事后,苏某的父亲给了程某某200元,但是他没有要。
三名被害人发现后,通过不同途径改回了自己的志愿
2015年7月5日,孙某某、韩某某发现自己填报的志愿被他人改动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曹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侦查工作和向招生考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被害人孙某某、韩某某的高考志愿得以更改。
杨某某发现后自己的高考志愿被更改后,并没有报案,而是与老师和班主任联系,找到曹县教育局招生办,联系到山东省招生考试院又申请了一次机会,改回了自己的志愿。2015年7月13日,程某某被曹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供述也更改过杨某某的高考志愿,后曹县公安局魏湾派出所通知了杨某某,杨某某反映了上述情况。
被害人的家属都感到意外
案发后,被害人韩某某的爷爷表示,孙女发现高考志愿被改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破了案件抓到了篡改志愿的人,后经公安机关向招生办出具证明材料后,孙女最终被山东科技大学录取,考虑到对方也是小孩,愿意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向对程某某表示谅解。
被害人孙某某的父亲表示,孙某某正在上大学,自己的妻子是残疾人,自己弟兄8个就这一个孩子走出来了,妻子去年因为这个事气病了,住了好几个月的院,花了近两万元的医疗费,家里因为这个事情多次往省招生办跑,家里人和孩子都很着急,这个人篡改了我儿子的高考志愿,我儿子跟他又不认识,无冤无仇,让他说出幕后指使的人,要求对那个幕后指使的人和篡改高考志愿的人从重处理。
截止案件宣判前,杨某某及其家属未发表意见。
一念之间,铁窗内外。
今天,曾经是一名高考考生的被告人程某某做到了被告席,在他篡改别人的高考志愿之前,他也是一名即将迈进大学校园的18岁少年,一念之差,铁窗内外,十年苦读,毁于一旦。开庭审理当天,曹县一中的高三班主任老师和班干部等100余人参加了旁听,被告人程某某在最后陈述中说:“各位同学,可能当中你们有很多人认识我,在进这个门之前,我也不知道你们在这里,我一直没有回头看大家,之前学哥都是你们学习的榜样,现在我是你们的反面教材,希望各位同学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能够好好听老师和父母的话,别让一时的冲动造成一辈子的后悔。在这里,无论三名受害者能不能听的到,我对他们说声对不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三被害人被篡改志愿后通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努力,均被自己心仪的大学录取,客观上没有形成被害人没有被大学录取的结果,且取得了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起案件给我们怎样的反思?
此起案件发生在去年7月份,同样的事情在今年8月份接连发现的两起,一起是山东胶东考生郭某篡改同窗常某的高考志愿,另一起是山东单县陈某篡改同班4名同学的高考志愿,与程某某一样,郭某与陈某也是获得了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后,私自登录篡改。高考志愿篡改事件给牵扯其中的考生无论是篡改者还是被篡改者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单县的4名同学,目前均已在由陈某篡改后的学校就读,不是自己心仪的学校和专业,陈某也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胶州的郭某虽然被谅解,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在他今后的人生中,这次事件也无法抹除。
高考志愿篡改事件的频发,有两点我们必须反思:
一是从教育层面看:从已经发生的三个案件中,胶州的郭某和单县的陈某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去篡改别人的高考志愿,出于嫉妒或者自保,希望提高自己被录取的机率。本案被告人程某某是受同学家长的指使而将别人的高考志愿篡改为不可能被录取的大学,使自己的同学看到学习好的同学都落榜了去复读,而使自己的同学有勇气去复读,这种行为损人而且害己。从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出,一方面,应试教育背景下,考生普遍面临着强大的升学压力,这种压力让某些心理素质较差的学生思想观念产生扭曲,为谋求升学而不择手段。另一方面,应试教育过分“以分数论英雄”,忽视学生全面发展,致使有些学生产生严重的道德滑坡。
二是从技术层面看:首先是高考网报系统的安全性,为了防止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重演,山东省教育考试院2017年高考网报系统进行了升级,采取各种措施强化信息安全,另一方面,考生要保存好账号、密码,如填报平台有手机短信提示功能,一定要开通使用,不要委托他人填报志愿,志愿须本人亲自填报并认真核实,任何部门、学校、个人无权要求考生提供账号、密码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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