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涉案金额上亿元。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涉案金额上亿元NFx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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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日照讯(记者 刘合汉 通讯员 胡可刚 王晓 苏瑞)2016年12月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涉案金额上亿元。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票据承兑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一经银行承兑,承兑银行必须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因此,票据承兑属于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被告单位日照某公司为获取银行票据承兑,虚构上游合同,伪造下游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目前,该公司以及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均被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相应刑罚,有力打击了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优化了辖区金融环境。
2014年3月,日照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为获取银行票据承兑,虚构了该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煤炭买卖合同,同时,其安排公司会计梁某伪造了该公司与某发电公司的煤炭销售合同,骗取银行总金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归还银行欠款。该笔承兑汇票到期后,该公司按期还款。2014年4月,孙某与梁某再次以上述方式,骗取银行总金额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笔承兑汇票到期后,该公司无力偿还,扣除保证金后,剩余2400余万元转为流动资金贷款。
东港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日照某公司被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孙某、梁某被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法定上诉期内,被告单位日照某公司及二被告人均已提起上诉,该案将移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据悉,为有效化解贸易融资风险,保持辖区经济金融形势稳定,东港法院重拳出击、多措并举,通过整合审判资源、提出司法建议、加大失信曝光、完善联动机制等举措,一方面对风险企业实施帮扶救助,帮助其完善管理、经营漏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实行严打高压,从重从快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意图转移隐匿资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推动了辖区金融环境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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