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白某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NE3法治快讯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李久彪 薛丽NE3法治快讯网
基本案情:2016年3月2日 17时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良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庄镇李家坡村一饭店处时,将顺行的一妇女驾驶的电动车刮倒。被告人白某继续开车前行,至李家坡村门前路段时,又追撞于前方顺行的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尾部,之后继续驾车行驶至西太阳村路段,将前方顺行的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蒋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白某驾车逃逸,行驶至考疃村路段时撞于树上无法行驶,被告人白金泉弃车离开。2016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亲属表示谅解。NE3法治快讯网
裁判: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酒后驾车将一妇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倒后,又追撞于前方顺行的轻型货车尾部,此时已知道撞到货车上,并赔付对方经济损失,此后明知自己头晕眼花仍继续前行,又将前方顺行的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对不特定人或物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NE3法治快讯网
评析: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E3法治快讯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人数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后果无硬性要求。NE3法治快讯网
本案中,被告人酒后驾车,先前已经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此时已经明知自己驾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仍继续前行,并最终导致了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在主观上对不特定人或物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NE3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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