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夕,山东省荣成市法院对两起由讨薪引发的伤人案件进行了宣判,打人者牟某、张某分别为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罚。 |
欠薪不还本不该 打伤讨薪者获刑6b3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荣成讯(特约记者 陶遵臣)欠薪不还本已属不该,而冲动打伤讨薪者,更是为法律所不容。国庆节前夕,山东省荣成市法院对两起由讨薪引发的伤人案件进行了宣判,打人者牟某、张某分别为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罚。
2014年5月,威海市六旬男子王某受雇佣在牟某承包的工程队里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当年9月,王某到牟某家中结算工资,但双方因工时计算不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牟某用拳头殴打王某左眼,致其晶体脱落、瞳孔散大。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牟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荣成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2.64万元。
无独有偶,另一名男子张某出于“义气”盲目帮助朋友,也将讨薪者打伤而获刑。2013年9月至次年5月,威海市民于某受雇在王某经营的渔船上从事船员工作,后来于某有3000元工资王某一直未支付。为此,于某找到好友孟某,请他帮忙讨要工资。随后,孟某多次为于某工资一事电话联系王某,但均无果。2014年12月,为替朋友王某平复这场讨薪之战,男子张某主动“请缨”,并与孟某约好见面。随后,张某便纠集了数人乘车来到现场,持砍刀、镐棒殴打孟某,后将孟某拖到车上拉至人和某村,对其再次进行殴打,导致其牙齿松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肢体软组织损伤,伤势构成轻微伤;左肱骨骨质碎片损伤,伤势构成轻微伤。
荣成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对于这两起因讨薪引发的案件,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刑法》等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被拖欠工资,可以采取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起诉等救济程序,切莫“任性”,以免激化矛盾,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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