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院依法对被告人尹传云、张桂凤、张怀菊、李梅堂非正常进京上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尹传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桂凤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怀菊、李梅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沂南:非正常上访闹访 四村妇一审获刑uYZ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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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沂南讯(特约记者 李久彪 通讯员 来海滨)近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院依法对被告人尹传云、张桂凤、张怀菊、李梅堂非正常进京上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尹传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桂凤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怀菊、李梅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5年10月28日间,沂南县张庄镇农村妇女尹传云以村集体修路冲其家宅基为由,向其所在村委、张庄镇政府索要巨额赔偿,强行占用村委办公室,多次在公共场所跳楼、喝药闹事,打砸镇政府办公设施;被告人张桂凤穿状衣在非信访部门滞留、拦截领导。四被告人还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非正常上访。2015年10月28日,四被告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力学胡同以喝农药、跪地、哭闹等方式制造不良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发后,四被告人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移交沂南警方处理。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传云、张桂凤、张怀菊、李梅堂本应通过正当途径或合理方式方法理性表达诉求,却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采取过激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宣泄不满情绪甚至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四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发泄情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已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尹传云、张怀菊、李梅堂当庭认罪,且被告人张怀菊、李梅堂已写悔过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庭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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