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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事故发生索赔遭拒 起诉保险公司求偿10万

时间:2016-04-11 14:57:49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高文波 任祥群
临沭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起诉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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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临沭讯(通讯员  高文波 任祥群)现如今,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车成为日常消费品进入千家万户,但随之而来的是频发的交通事故。为了保障安全,通常情况大家都会买份保险,有个刮刮蹭蹭的,直接报上保险,既方便又快捷,但是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还理直气壮的拒付,这事可不多见,这不,临沭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起诉保险公司索赔的案件,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理赔款。
 
        原告老王系某公司驾驶员,该公司为其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老王驾驶该货车沿蒙阴县艾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坦埠镇潘庄村路段时,车辆冲出路外侧翻,造成全身多处受伤。事故责任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阴大队认定,老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老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至今未予赔偿。无奈之下,老王一纸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理赔款1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称该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元属实,并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但老王不是被保险人或指定索赔权益受益人,当时投保人投保时约定主、挂车必须在其公司承保,但出险时挂车未在其公司投保,并且老王车辆出险时存在超载情形,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老王所在公司在被告处为该车辆投保商业险,双方之间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了保费,被告向该公司发放保险单,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因该公司同意老王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归老王所有,原告老王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挂车在出险时未在其公司投保,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支持。被告另主张事故车辆存在超载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为老王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机动车安全驾驶,且所驾车辆超载,超载运输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老王的损失,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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