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泰市人民法院汶南法庭结合“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
汶南法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调解中的作用 SH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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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新泰讯(通讯员 仉咏 王德帅)近日,新泰市人民法院汶南法庭结合“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也有自身的专业知识,他们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同时能对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起到弥补作用,从而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容易取得老百姓的信任与认同,通过人民陪审员配合做当事人的工作,更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庭前调解注重人民陪审员的先锋作用。
针对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仅仅参与案件开庭审理的现状,在案件受理后,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调解,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当地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接触,?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和诉讼目的,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承办法官,确定调解的方向和方法,共同努力确保案件调解成功。在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被告收取原告彩礼钱又与他人订婚,原告感觉被骗,异常愤怒,双方矛盾一度激化,参与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与原被告均相识,通过了解情况,与承办法官一起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促成了案件的调解,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庭中调解发挥人民陪审员“平民法官”作用。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在庭审中发挥调解作用,从制度入手对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的发挥予以保障,推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调解”、“人民陪审员单独调解”、“先人民陪审员调解后法官调解”三种工作模式和人民陪审员实施“圆桌”式调解方式,为当事人营造宽松缓和的调解环境,有效克服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心理,促进当事人主动配合人民陪审员及法官的调解工作。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被告对法官一直持不信任态度,通过采用“人民陪审员单独调解”模式,促成了该案件的调解。一位人民陪审员深有感触的说:“我不是穿法袍的法官,但我心中有把天平,这就是公道正派。”人民陪审员制度,架起了一座法官与老百姓畅通的桥梁,在法庭辖区老百姓都亲切地称人民陪审员为“平民法官”。
(三)庭后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释法答疑”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庭审中当事人抵触情绪达到顶峰,庭中很难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庭后当事人回顾庭审情况往往能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预见案件处理结果,因势利导往往能促进案件调解结案。要求对不能调解结案并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在宣判时或送达后,邀请参审人民陪审员根据案情跟上做工作,采取入户谈心、上门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法官阐明判决理由等形式,做好对当事人的判后调解工作,同时调解材料必须记录在卷。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庭审中一直坚持自己违约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在庭审结束后,通过人民陪审员对原告进行释法答疑,被告知晓了相关法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四)全面培养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调解能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司法水平。
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调解中重要作用的同时,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不但按照法院要求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各种业务专项培训,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比如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观摩活动,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业务学习,同时为每位人民陪审员购买法律书籍,发放常用法律知识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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