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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抢劫100元 获刑20年

时间:2016-03-17 08:05:33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特约记者 陈维福
近日,沂南县的李某终食恶果,被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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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沂南讯(特约记者   陈维福)视法律为儿戏,四处寻衅滋事,恐吓群众,屡教不改,近日,沂南县的李某终食恶果,被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05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3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进三出后仍不思悔改,于2015年底又购买射钉枪及发射钉弹、钢珠弹丸等,在家中私自加工改造2把枪支。其中一把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同案被告人刘某。另一把李某拿着在本村集市上滋事生非。先是无故开枪击穿本村肖某家的门窗玻璃,曹某家的面包车,张某、吕某家的铝合金门窗、陈某家的木门,引起群众恐慌。接着又窜至本村福济堂大药房持枪强行劫取药店老板高某人民币100元,并把药店的屋顶击穿。后李某利用劫取的100元打出租车到该县县城彭甲家中,因彭甲的父亲彭乙拒开门,李某隔门开枪将彭甲的父亲彭乙头皮挫擦伤,造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所造两把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能够发射制式子弹的枪支。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抢劫罪;又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私自制造枪支两把,出售其中一把,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枪在集市上随意射击,另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累犯,遂依法从重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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