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更好地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缓解审判压力大的局面,河东法院制定出台了《河东区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直接办理案件的实施意见》 |
河东法院制定出台《河东区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直接办理案件的实施意见》 4FF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河东讯( 通讯员 陈蓉 赵芳)为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更好地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缓解审判压力大的局面,河东法院制定出台了《河东区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直接办理案件的实施意见》,主要特点有:
一、界定院庭长办案范围。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的范围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社会稳定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等。
二、明确院庭长办案数量指标。院长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6件;副院长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10件;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20 件;一线业务庭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一线业务庭庭长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本庭人均办案数的20%;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承办案件不少于10件。
三、强化院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院庭长要带头遵守审判流程管理,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庭审理案件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庭审观摩;庭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可以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庭审观摩,审判管理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庭审观摩。
四、体现司法改革精神。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听证)审理,并承担主持庭审(听证)、合议庭评议和签发裁判文书等职责。院庭长担任审判长的,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并依法作出裁判,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五、严格院庭长办案考评。院庭长办理的案件,需在案件审结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院庭长办案的监督和考评,每月通报一次院庭长办案情况,包括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