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水法院对首例跨区域销售“毒胶囊”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但某、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三被告人均表示息诉服判,不再上诉。 |
泗水法院审结跨区域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案KLH法治快讯网
KLH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泗水讯 ( 通讯员 梁磊 曹阳 ) 近日,泗水法院对首例跨区域销售“毒胶囊”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但某、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三被告人均表示息诉服判,不再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但某出资成立了某公司并注册商标, 2012年12月以来,其在未认真审查另一公司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国家批号等手续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保健胶囊,并进行贴牌销售。为让消费者放心,其在保健胶囊外包装上贴防伪码,并注册了“官网”,用以提供防伪码识别服务和进行产品宣传。被告人但某除了直接销售保健胶囊外,还设立了七家网店进行网络销售,在全国发展了多名“大客户”及网络买家。期间,被告人但某雇佣被告人李某作为客服经理,负责管理客服人员并联系大客户。
2013年6月,被告人牛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李某取得联系,并购买了大量该品牌保健胶囊。被告人牛某在未取得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在泗水县城租赁一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采取电话推销的方式进行销售。
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品牌系列的部分保健胶囊的胶囊皮铬含量超过百万分之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部)对胶囊用明胶铬含量的规定。
泗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但某、李某、牛某向全国范围销售无卫生许可证或无国家批号的保健胶囊,且其所销售的部分保健胶囊的胶囊皮中检测出铬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量,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作为销售者,经营行为必须建立在诚信及法律基础之上,如果为了片面追求利润而触碰法律底线,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即便一时取得较大利润,也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作为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保健食品面前,也需擦亮双眼,理性消费,避免受包装、宣传、价格等因素迷惑,选择正规厂家生产、有产品批号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