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沂水法院对用电子干扰器让小麦“增重”的二被告人赵某东、郭某城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
沂水:用电子干扰器让小麦“增重” 二被告人领刑并受罚iMz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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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沂水讯(通讯员 陈淑峰 武传玲)日前,沂水法院对用电子干扰器让小麦“增重”的二被告人赵某东、郭某城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
2014年6月,被告人赵某东与山东大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送粮协议,尔后赵某东与被告人郭某城购买地磅称重仪干扰器,由郭某城在负责运送小麦过磅时,通过干扰器控制称重仪增加其所运粮重量。同年6月18日至9月5日,赵某东、郭某城在地磅室处,利用干扰器遥控装置,将其运送的42车小麦重量每车增重2至3余吨,共骗取货款27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山东大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东、郭某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当官提醒说,使用电子干扰器干扰过磅称重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多起案件,给相关米业、粮业、食品业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相关公司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此类诈骗手法。同时,提醒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此类案件破案率很高,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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