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包工头郝某有期徒刑二年。 |
“老赖”抗拒执行被判刑Xxn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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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临沭讯(通讯员 兰珊 鹏程)包工头带雇工建筑房屋时,因无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雇工从房顶跌落摔伤致残,被判赔偿雇员7万余元经济损失费,但包工头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使该案4年多未能执行,难道伤残农民工真的只能“流血又流泪”吗?难道拒执“老赖”就能逍遥法外吗?答案是否定的,该起民事赔偿案件最终转化成了刑事案件,抗法“老赖”终尝苦果,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包工头郝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0岁的郝某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11年5月7日,郝某雇佣本村村民宋某在其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因无安全防护措施,宋某从房顶跌落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同年9月宋某诉至法院索赔,同年10月底,法院判决郝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某救护费用、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287.15元(含已付12000元)。该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生效后,郝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12月,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郝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郝某一直逃避执行。经调查,在此后4年间,郝某为村民刘某、项某等建房,共收取承包费用9万余元;今年2月,郝某花费2万多元自建房屋6间。
今年5月,郝某因“拒执”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
今年6月,郝某拒执一案被移送公安机关侦察。
9月1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截止案发,郝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郝某拒不执行关于劳动受害医疗费用赔偿的生效判决,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析案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从构成要件上看,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本罪的共犯追究刑责。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执”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定罪处罚。
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故意拒不履行。若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非故意拒不执行,故不构成本罪。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被执行人“拒执”,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且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刑法设立本罪,对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是法院作出的裁判。判决是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商事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2)是具有执行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裁判及终审作出的裁判等。
客观要件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有拒执行为。拒绝执行,是指对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是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躲藏、逃避等。既可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公开抗拒执行,又可暗地抗拒。不论方式如何,只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2、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执行的内容,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有能力执行,指根据法院查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若无能力(如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非拒不执行,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法院裁判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属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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