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庭审效率,2015年11月9日下午,泗水县法院审监庭召集公诉人、被告人郝某某、辩护人就案件管辖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对其它问题则予以简化审理,突出了案件重点,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为下一步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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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提高庭审效率QcT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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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泗水讯(通讯员 梁磊 颜彬)郝某某等六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一案,泗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后,被告人郝某某不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该案被告人较多,且分押两地,六名被告人仅有被告人郝某某提起上诉,为提高庭审效率,2015年11月9日下午,泗水县法院审监庭召集公诉人、被告人郝某某、辩护人就案件管辖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对其它问题则予以简化审理,突出了案件重点,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为下一步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庭前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新增内容,泗水县法院审监庭积极探索庭前会议程序,对庭前会议的性质、坚持的原则、庭前会议内容的效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庭前会议,有利于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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