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芝罘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芝罘区法院:醉驾撞路人被罚拘役qp2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烟台讯(通讯员 刘国军 魏明东) 日前,芝罘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7月5日21时,张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已注销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由南向北行驶,在某公司门前,将前方正在步行的李某撞倒,致李某某受伤。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已构成醉驾。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醉酒无证驾车未充分观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张某某明知对方当事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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