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获得了一个让人震惊,甚至觉得难以置信的事实:一对在平邑打工的夫妻竟贩卖自己的亲生骨肉!东窗事发,“狼妈”潜逃, “狼爸”、中介两被告以拐卖儿童罪判刑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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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夫妻”卖子 老乡当帮凶介绍同获刑受罚YAM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平邑讯(通讯员 刘敬松 卜永利)俗话说“虎毒不食子”。都说亲生的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可这世上竟有父母完全悖离基本的人伦亲情,把亲生孩子当成了生财之道,狠心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卖给他人,实在可怕。近日,记者从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获得了一个让人震惊,甚至觉得难以置信的事实:一对在平邑打工的夫妻竟贩卖自己的亲生骨肉!东窗事发,“狼妈”潜逃, “狼爸”、中介两被告以拐卖儿童罪判刑受罚。
“狼”夫妻预谋卖子
今年45岁的阿约日色和30岁阿措赤尔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同乡,均在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一企业打工。阿约日色与妻子火布日果已生育五名子女。2015年2月份,火布日果将再次临产。夫妻二人并没有做父母的喜悦,而是愁眉苦脸地盘算着怎么处理这个小生命。 “现在家里五个孩子还都没能力抚养,这个孩子生下来就送给人家算了,将孩子卖了换点钱花”。由于夫妻都是文盲,不懂普通话,很难和工友交流。于是阿约日色想到了彝族老乡阿措赤尔,他较年轻,多少懂点普通话,和当地人交往多,能联系买家。后火布日果生育一名男婴,阿约日色、火布日果与阿措赤尔协商以50000元的价格男婴卖掉。
老乡当帮凶居间介绍
“老乡生了个儿子实在不想养了,想找个好人家多多少少换点营养费。”阿措赤尔充分利用这几年打工建立起人际关系到处寻找路子,极力促成这桩“买卖”。经过熟人陆副成、汤有群(均另案处理)留心帮忙打听并牵线搭桥,和打工企业驻地附近的汤风在、常功月(均另案处理)夫妇达成买卖意向。阿约日色说必须一手交钱一手交人,买家坚决不肯,坚持要先验“货”,后付款。2015年2月10日下午,双方带男婴到医院检查身体后,将火布日果所生育的男婴以7.3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约定,阿约日色、火布日果夫妻自愿和孩子断绝亲子关系,从此以后再无往来。后在平邑县卞桥镇驻地东边一条水泥路上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场亲生父母卖儿悲剧就此打住。
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约日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告人阿措赤尔居间介绍,帮助他人买卖婴幼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被告人阿约日色、阿措赤尔买卖婴幼儿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愿意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卖子犯法 “促销”同罪
阿约日色对整个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是处理属于自己的孩子。“卖自己的孩子这也犯法吗?”“狼爸”反问法官。经过法庭教育,他才明白,自己的孩子不是自己商品,想怎么处理都行。也许他们以为与其艰难度日,不如把孩子送给条件好一点的人家,自己也可拿到一笔可观的“营养费”,这样岂不是一举两得?可是他们不知道,即使是自己的孩子,也不能卖!夫妻俩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不论这个孩子是否亲生,都一样构成拐卖儿童罪,卖亲生子女也犯罪。经过法庭教育阿约日色自愿认罪。居间介绍人阿措赤尔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拐卖儿童,是给阿约日色夫妻帮忙,只是打电话联系卖他们自己的孩子,之后的事情没有参与,买卖商量价格时也不在场,没有要过好处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措非以出卖为目的帮助他人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阿约日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阿措赤尔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认罪服判。
以案释法:拐卖妇女儿童罪
11月2日上午,在平邑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成国告诉记者,拐卖儿童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都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偷盗婴幼儿出卖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刑期上看,拐卖儿童法定最低刑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配置了死刑。随着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王成国介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由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等目的,因此现实中虐待儿童或者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极少,因此收买儿童的行为经常被免于刑责。《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再次向社会昭示,法律绝不容许任何买卖儿童行为,这对于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成国说,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表现为偷、抢、骗儿童犯罪发案率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继而被“人贩子”贩卖。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其主体中并没排除被拐卖人的亲属;本案中,阿约日色卖亲生孩子,居间介绍人阿措赤尔积极帮助寻找买主,从中介绍,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与出卖人构成共犯,二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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