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的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撞到歪倒在路面的一棵杨树上,苏某当场死亡。汶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作出了由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决 |
汶上县法院:路边树倒引发事故 管理部门失职担责ss6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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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汶上讯(通讯员 林娜 孙云帆)汶上县的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撞到歪倒在路面的一棵杨树上,苏某当场死亡。汶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作出了由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决。
2013年8月2日,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阳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汶上县某乡镇西李庄村时撞到歪倒在路面的一棵杨树上,苏某当场死亡。苏某之继承人将汶上县交通运输局、汶上县某乡镇人民政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辩称,原告的亲属驾驶摩托车撞到树上,其自己应承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局不是发生事故道路的管理和养护部门,请求驳回对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被告汶上县某乡镇人民政府辩称,出事道路自建成通行以来一直由汶上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维护,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汶上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早晨,苏某撞在其上的杨树即已倒在路面,但一直至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的管理者仍未进行管理维护。事发路段阳关线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为乡道,该路段的管理维护者为汶上县某乡镇人民政府。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苏某系成年人,其驾驶机动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但其疏于观察,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路段阳关线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为乡道,依法应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工作。但在树倒后的合理期限内该乡镇人民政府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汶上县某乡镇人民政府对死者苏某之继承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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