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被告宋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小轿车与对行原告李某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宋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 |
汶上县法院:车主未投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M4z法治快讯网
M4z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汶上讯(通讯员 林娜 孙云帆)2014年5月8日,被告宋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小轿车与对行原告李某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宋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入汶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外伤、肋骨骨折、腹部外伤等,花费医疗费近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宋某为原告李某支付医疗费5千余元。
后原告李某将肇事司机宋某及涉案车辆所有人张某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宋某在借用其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本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该事故车辆所有人,其未按规定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具有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投保义务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张某首先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被告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宋某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