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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退伙人以供货为名骗钱获刑罚

时间:2015-06-16 16:12:05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通讯员 兰珊 兴成
退伙后仍以合伙人名义对外“售货”,收钱后不供货还携款潜逃,临沭一经理为5万多元钱大费周折,最终把自己送进牢房还被判高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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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山东网临沭讯(通讯员 兰珊  兴成) 退伙后仍以合伙人名义对外“售货”,收钱后不供货还携款潜逃,临沭一经理为5万多元钱大费周折,最终把自己送进牢房还被判高额罚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献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7年8月出生的汪献系该县某村村民,中专文化,某化工厂下岗职工。2011年,汪与李某、王某在该县某镇一大院内合伙开办肥料厂。2012年12月1日,汪将厂子转让给肖某,退出合伙。2013年1月18日,肥料经销商班某电话联系购买肥料,汪掩盖已退伙的事实,与班商定以11万元的价格销售120吨硫钙镁化肥。3日后,班向汪的农行账户打款5.49万元。汪收到货款后联系了肖某,并将货款汇去,肖嫌价格太低便将货款退回。后班多次催促发货,汪均谎称已发货,后来竟悄然逃匿,所得货款均用于其个人消费使用。
 
         去年7月22日,据受害人报警,警方将外逃的汪献抓获归案。
 
        今年3月1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汪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献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5.4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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