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两起食品药品“知假买假”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获得赔偿1000元。
|
博兴法院审结“知假、买假、打假”食品药品纠纷LhC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博兴讯(通讯员 王中学 谢禅)近日,博兴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两起食品药品“知假买假”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获得赔偿1000元。LhC法治快讯网
2014年8月30日,原告付某在博兴县某超市购买了“中老年无蔗糖壮骨粉”一盒、标有“符离集”字样的红焖猪蹄一袋,共价值124.50元。其后发现,壮骨粉的内包装上为“壮骨核桃粉”,猪蹄也并非标注的符离集某制造商所产。付某就该两件商品分两案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负责人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超市经理徐某辩称,付某“知假买假”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拒绝赔偿。经法官主持调解,超市经理最终认清了自身的责任,一次性赔偿付某1000元。LhC法治快讯网
审理中发现,原告付某自学了许多食品药品消费的相关知识,也常在网络上与他人交流,计划在多个省市开展“买假”行动。在这次纠纷中,付某不仅完整保存了商品购买的票据和产品包装,还持有某市食品药监局关于涉案猪蹄生产地问题的回函,并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举报,专业性较强,属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知假买假”行为。LhC法治快讯网
为打击无良商家、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深入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知假买假打假”变得有法可依,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围。LhC法治快讯网
LhC法治快讯网
LhC法治快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