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因故需贷款时却被银行告知“上了黑名单”而无法办贷,经查实系某银行办贷员8年前为提升业绩赚取提成而违法办理假贷款时用其身份证充当了担保人,因贷款的名义借款人久拖未还此款,其作为“担保人”也被银行系统记载了不良担保的征信记录,市民一气之下将办假贷款的办贷员所在银行诉诸法院,要求为其消除不良担保记录,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银行限期为原告邢道消除不良担保记录,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用。 |
办贷员违法办贷致人信誉差 受害人诉消不良记录获支持VQY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新闻网临沂讯(通讯员 闻锐) 市民因故需贷款时却被银行告知“上了黑名单”而无法办贷,经查实系某银行办贷员8年前为提升业绩赚取提成而违法办理假贷款时用其身份证充当了担保人,因贷款的名义借款人久拖未还此款,其作为“担保人”也被银行系统记载了不良担保的征信记录,市民一气之下将办假贷款的办贷员所在银行诉诸法院,要求为其消除不良担保记录,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银行限期为原告邢道消除不良担保记录,并承担50元的诉讼费用。VQY法治快讯网
原告邢道诉称:今年5月,其因故到银行办理贷款事项,被告知其征信通不过、不能办贷款。经查询得知,其不良信用记录系被告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所记录,因其2006年12月为吴某贷款担保40万元未按期偿还,本笔借款实为经办人员宋某所办假贷款,宋某已因刑事案件被开除公职。因此,原告的担保无效,被告银行到征信中心错误登记造成了原告的名誉毁损。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消除影响、消除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VQY法治快讯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临沭县城居民吴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由邢道等3人共同提供担保借款40万元。被告银行未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给付义务,致使邢道等人的担保无效。2014年5月,原告邢道贷款时发现其在被告银行有不良担保记录,而不良记录来源于2006年12月吴某在被告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发现此情后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为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VQY法治快讯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行没有如实履行其与吴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导致主合同无效;邢道等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根据“从随主走”的合同法原理,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无效《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自然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邢道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担保记录,应由被告银行在银行系统内予以消除。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VQY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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