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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补胎师傅死于车轮下

时间:2014-07-15 10:21:00  来源:法治山东新闻网  作者:通讯员 魏金泉
作为有驾驶资格的司机,启动车辆时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车辆,否则,可能会导致悲剧发生。7月10日,无棣县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余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无棣:补胎师傅死于车轮下 法治山东新闻网无棣讯(通讯员 魏金泉)作为有驾驶资格的司机,启动车辆时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车辆,否则,可能会导致悲剧发生。7月10日,无棣县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余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某土场内往车上装土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货车前轮没有气,遂联系从事流动补胎的谢某到场,谢某驾驶流动补胎货车到达土场,使用千斤顶将货车右前轮轴顶起进行补胎。补胎完毕后,被害人谢某便钻到车底下取千斤顶。此时,被告人余某因急于开车去拉土,在未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发动车辆向前行驶,直到从反光镜里看到谢某被轧在货车的右后轮下,头部已经被压扁,余某因害怕遂逃走。当其逃跑至当地某盐场时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谢某伤情符合机动车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余某在千斤顶未从车底下取出的情况下,即发动车辆行驶,导致被害人谢某被碾轧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过失程度严重,故不属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最终也表示了对余某的谅解,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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