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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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周刊讯(通讯员 陈维福 高红)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a23法治快讯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约朋友王甲、王乙(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酒后在县城某歌厅K歌时与蒲汪镇某村村民孙甲发生争执。待孙甲与其朋友孙乙、高某、徐某乘坐驾驶员周某的“长安之星”面包车离开歌厅后,被告人张某乘坐出租车,并纠集王甲、王乙二人驾驶王甲的“中华”轿车追逐。三车沿澳柯玛大道北侧自西向东行至辛集镇山子村村东时,孙甲等人乘座的面包车被挤压翻入澳柯玛大道北侧路沟内,翻车导致乘车人孙乙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乘车人高某重型颅脑损伤构成重伤,驾驶员周某、乘车人徐某等人轻伤,导致周某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被损毁,该面包车价值6175元。a23法治快讯网
另查明,2012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乘坐车辆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车辆相刮碰,张某酒后无故滋事,对被害人杨某进行辱骂殴打,致使杨某鼻骨骨折、上额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a23法治快讯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并直接参与追逐被害人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酒后无故滋事,致被害人构成轻伤,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归案,自愿认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a23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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