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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法院:路上机井吞噬幼童 疏于管理村委担责

时间:2011-06-26 09:56:46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 特约记者 沈婷 通讯员 李咏
村委因对一个修建于田间小路上的机井疏于管理,致使一名7岁男童落井溺亡。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该村委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父母各种损失共计86866元。

        本报讯(特约记者 沈婷 通讯员 李咏)村委因对一个修建于田间小路上的机井疏于管理,致使一名7岁男童落井溺亡。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该村委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父母各种损失共计86866元。8T2法治快讯网

        2010年6月26日中午,村民牛某夫妇在郯城县杨集镇高瓦房村西北农田里插秧,他们7岁的儿子牛牛(化名)及几个孩子在田间地头的土路上玩耍。不久,和牛牛一起玩的孩子们前来告知牛牛不见了。经牛某家人共同寻找并报警,最后在附近位于田间小路上的一口机井内将牛牛打捞上来,孩子已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牛某夫妇将机井的“主人” 高瓦房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T2法治快讯网

        经查明,出事的机井是高瓦房村2004年修建的,位于村西北田间一条东西路的路面上,用于浇灌附近的土地,井口用红砖砌出,高出路面约10公分。出事前这个机井无井盖或其他防护设施,村里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专人管理或修缮。8T2法治快讯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作为机井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在供行人和车辆行走的道旁建造机井,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危险标志,结果造成幼童落井身亡,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孩子的父母监护不力也应担责;双方责任应按4:6划分。8T2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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