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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法院为弱者讨回生活费

时间:2011-06-15 14:08:01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记者 黄金安 张培军
前不久,山东禹城市邮政局职工李立在拿到禹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后,感慨万分:“是法官给了我一条生路啊!”

        本报讯(记者 黄金安 张培军)前不久,山东禹城市邮政局职工李立在拿到禹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判决书后,感慨万分:“是法官给了我一条生路啊!”jHF法治快讯网
        是什么让这位已经内退,本该颐养天年的老李如此感慨呢?事情还得从8年前开始说起。jHF法治快讯网
         2003年4月11日,按照单位要求,年近50的李立办理提前内部退养手续,在单位提出的《提前内部退养协议》上了签了字。按照单位规定,内退期间按现行岗位工资的80%给付李立退养生活费。从此,老李开始了平静的内退后生活。但好景不长,2005年6月24日,李立意外收到了一份其上级单位德州市邮政局作出的《关于停发李立生活费的决定》,同年7月,禹城市邮政局开始停发李立的内退生活费。对于这一决定,李立欲哭无泪。已过五旬的年纪,没了生活费,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呢?!jHF法治快讯网
         对此,李立找到单位要说法,单位告知了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是:李立的妻子孙玉清开办的禹城市申通物流服务部,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对于单位的这一说法,李立感到委屈。因为,妻子的申通物流服务部对于这一违规经营行为已经受到了德州市邮政局的行政处罚,即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另外,妻子的违规经营行为也不能成为停发丈夫生活费的理由啊!对此,单位拿出了李立签字的《提前内部退养协议》,协议上明确写明,提前内部退养期间,不得擅自非法经营邮政业务,不得从事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否则,单位有权停发生活费。对此,李立不解,我与单位仍存在着劳动关系,而生活费怎么就能说停就停呢?!jHF法治快讯网
        在无数次的交涉中,单位并没有改变停发生活费的决定。无奈之下,李立于2010年3月17日向禹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德州市邮政局作出的《关于停发李立生活费的决定》,裁定申请人享有原待遇。但是,仲裁委以该劳动争议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对李立的申请裁定不予受理。jHF法治快讯网
        对于这一结果,老李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他相信,一定会有给他说理的地方。这次,他向法院伸出了求助之手。2010年4月1日,禹城市法院依法受理了老李的起诉。经过深入的调查了解后,禹城市法院认为,原告李立要求被告给付的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报酬是职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必须加以特殊的司法保护。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但该协议并非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被告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协议中虽规定了“不得擅自非法经营邮政业务,不得从事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否则,单位有权停发生活费”的内容,但该内容限制了原告参加劳动的权利,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原告虽参与了申通物流服务部的有关工作,但相关部门已对该服务部作出相应的处罚,被告再行对原告作出停发生活费的处理,显属不当。据此,禹城市法院依法作出被告禹城市邮政局恢复并补发李立生活费待遇的判决。jHF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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