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读者朋友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有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该规定进行了婚姻登记,则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未能婚姻登记同居生活,则无论共同生活多长时间,也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终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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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齐河讯(通讯员 黄勇 房堃 颜静)1986年10月,齐河县晏城镇的武某和姨家表兄张某本着“亲上加亲”的想法,经两家老人撮合,未经婚姻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于1987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近期,由于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不合,表妹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表兄认为双方成婚多年,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后,法官了解到原告与被告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且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因双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武某和张某25载“婚姻”只是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也无须法院强制判决。最终,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并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只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调解协议。yz9法治快讯网
在此,提请读者朋友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有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该规定进行了婚姻登记,则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未能婚姻登记同居生活,则无论共同生活多长时间,也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终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yz9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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