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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为人盗窃提供方便 构成犯罪罚金一万

时间:2011-03-11 12:27:49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特约记者 赵凤良 通讯员 张珊
自己没有参与,却为盗窃而来的原油转移地点。2月3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梁春翠,判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他后悔不迭:都怪自己不懂法,原想给人“帮忙”挣点便宜钱,不曾想“偷鸡不成蚀把米”倒赔了一万。

        本报讯(特约记者 赵凤良 通讯员 张珊)自己没有参与,却为盗窃而来的原油转移地点。2月3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以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梁春翠,判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他后悔不迭:都怪自己不懂法,原想给人“帮忙”挣点便宜钱,不曾想“偷鸡不成蚀把米”倒赔了一万。BGS法治快讯网

小名立春,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身份证号码3705221966041121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前崔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BGS法治快讯网

2010年5月的一天,出生于利津县的梁春翠,被熟人叫走:“有个便宜买卖,用你的油罐车把别人‘拾来’的原油拉到别处去,很容易挣个运费!”感觉这的确是不错的买卖,就在25日凌晨,来到别人头来的存油点,将价值12742.6元的2.93吨原油装上了他的东风牌油罐车,当行至利津县西坡村北时,被滨南警方截获。BGS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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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梁春翠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梁春翠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312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BGS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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