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市民办业务落钱包,监控发现一女子“捡便宜”.莒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将赵某传唤到所进行询问,赵某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城关派出所依照法律给予了盗窃违法行为人赵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由于赵某处于哺乳期,孩子不满一周岁,行政拘留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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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莒县讯(通讯员史萌竹)2017年10月30日11时许,辖区群众陈某急匆匆来到莒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室,称他十分钟前来办理户籍业务把钱包落在了柜台上,但此时钱包却不见了踪影。u5n法治快讯网
民警对事件进行初步的了解后,立即调取了户籍室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陈某在10时50分许办理完户籍业务将钱包落在柜台上,被其后办理业务的一名女子“捡走”了。经查该女子办理户籍业务所留的身份信息,确定了该名女子为寨里河镇某村人赵某。u5n法治快讯网
莒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将赵某传唤到所进行询问,赵某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城关派出所依照法律给予了盗窃违法行为人赵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由于赵某处于哺乳期,孩子不满一周岁,行政拘留不执行。u5n法治快讯网
警方提醒:将物品遗忘在有管理者的场所的特定部位(例如:银行的柜台、商场的货架),物品的占有权将转移到场所管理者,则该物品不视为无主物,在本案中赵某拿走了陈某遗落在户籍室柜台上的钱包,赵某的行为亦能构成盗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u5n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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