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山东网10月8日讯(记者刘合汉 通讯员张静静 许传艳)近日,莒县公安局对莒县国丰加油站做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加油站负责人李某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2016年1月1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以来,莒县公安局根据该法律规定对加油站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cxP法治快讯网
2017年8月上旬,莒县公安局浮来山派出所在对加油站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莒县国丰加油站工作人员销售散装汽油,未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8月10日,县公安局对国丰加油站及其工作人员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但是在几天后的复查中,民警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心存侥幸,事后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加油站工作人员仍然销售散装汽油,未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为了防微杜渐,切实落实反恐维稳主体责任,县公安局决定对该加油站及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cxP法治快讯网
2017年9月26日,莒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莒县国丰加油站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负责人李某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cxP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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