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济东分局一起行政复议案件BSN法治快讯网
法治山东网济宁讯(通讯员 焦文敬)2010年9月1日,蒋某与庞某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15年1月9日5时许,蒋某到济二煤矿办公楼三楼采三工区会议室找庞某协商探视孩子事宜,庞某先是言语规劝蒋某离开其单位未果,后庞某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将蒋某强行带离该办公楼三楼,期间造成蒋某左手手腕部等处擦伤。法医鉴定蒋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庞某于2014年12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济东分局罚款三百元。2015年1月28日,该局对庞兴华作出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决定。蒋者云不服该局对庞兴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遂提起行政复议。BSN法治快讯网
现经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议,认为分局对庞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量罚适当,依法维持济东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BSN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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