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下午,烟台开发区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巡逻至206国道与大季家中心大街路口时,发现一辆悬挂号牌为鲁Y654**的小型面包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张某身上有酒精气味便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79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
屡教不改 同一人同辆车竟然二次酒驾再次被查5eG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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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网烟台讯(通讯员 王军良 鲍中亮)5月1日下午,烟台开发区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巡逻至206国道与大季家中心大街路口时,发现一辆悬挂号牌为鲁Y654**的小型面包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且外观看起来也比较陈旧,有未按规定检验嫌疑,遂将其拦停进行检查。在盘查过程中,该驾驶员张某因不能提供有效的证件,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烟台开发区交警三中队进一步处理。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张某身上有酒精气味便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79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经深入调查发现,民警发现鲁Y654**的小型面包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2月,驾驶证属于超分状态。又发现该驾驶员于2015年7月份因饮酒后驾驶同一辆机动车已经被处罚过一次,车辆同样未按规定审验,这真是屡教不改。
驾驶人张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民警依法给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其驾驶的机动车。
注:再次饮酒驾驶处2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10日,注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不按规定年检,处200元罚款,记3分。驾驶证超分仍驾驶机动车处200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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