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招远交警大队以事故处理工作为突破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流程,坚持“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目标不动摇,积极克服困难,有效突现了交通肇事处理工作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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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创新事故处理工作
烈日炎炎他们不辞辛苦;
寒风凛冽他们不畏艰难;
一年四季他们无私奉献……
这是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肇事处理民警们工作的真实写照,现场勘查、抢救伤员、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民事调解……事故处理各个环节的大量工作需要他们承担,为了群众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安宁,他们牢记神圣使命,不负人民重托,夜以继日的在平凡的岗位上忙碌着。
法治山东网招远讯(特约记者 张国忠 通讯员 吉祥春 刘瑞胜)多年来,招远交警大队以事故处理工作为突破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流程,坚持“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目标不动摇,牢固树立“只为成功想办法,不为失败找借口”的理念,积极克服交通事故多、警力少、年龄老化等诸多困难,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强根基、建机制、促发展,有效突现了交通肇事处理工作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肇事处理中队连续四年被省厅评为“全省一等事故处理岗位”,肇事处理工作在烟台市局交警支队绩效考评中连续六年进入前三名。
快速理赔,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成效显著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远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度提升,每年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占到事故总量的50%—60%,特别是市区占到了70%左右;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间事故多发,极易造成交通拥堵,为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想必开车的市民们在路上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两辆车在路口发生剐蹭,司机站在车前打电话报警,身后排起几十米的车龙。其实这也怪不得司机,因为按照以往的事故处理规定,两车肇事哪怕是最轻微的碰撞,也必须保护现场,通知交警或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勘查。
但从事故当事人报警,到民警赶赴现场,期间需要一段时间,如果赶上同时段多起事故需要处理或者是偏远乡镇事故,等待的时间更长。可以想象,如果在上下班、节假日等车流高峰期,因轻微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或二次事故肯定是屡见不鲜。
然而自2013年市交警大队加快创新步伐,在全市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机制以来,这种尴尬局面则不那么容易发生了。因为轻微剐蹭造成的事故无需再等交警,当事双方可自行处理。尤其是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投入运营以来,更是实现了事故认定、损失评估、赔偿调解、保险理赔、车驾管业务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一条龙服务,使当事人可以“一站式”办结,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方便了群众。
“以前处理事故,不管多么轻微,都要民警现场画图、拍照片,进行相关的检验鉴定,再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于事故多发,警力不足,根本无法保证每次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中队长康德祥告诉记者,“而群众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及不能及时撤离现场发生二次事故的伤害,往往比事故本身还大。”
为改变这一现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如何尽快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最短时间恢复正常通行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让人民群众满意,摆到了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经过反复调查研究,交警大队发现,招远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约12000起左右,其中适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约占事故总量的60%—70%,因此,建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就成为缓解因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的有效方法。
8月3日7时许,在本市金城路某企业门口,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杨某驾驶的中型货车一头撞上了张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尾部,随后双方报警处理。了解了事故经过及车辆受损情况后,民警建议两人实施快速理赔。最终,经过交警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查验了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并用手机拍摄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证据后,将车移到了路边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随后,两人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获得报案号,进行了书面记录并约定下午2点一共同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理赔程序。
“快速处理,最大的特点是充分赋予当事人自行解决轻微事故的权力,真正把‘以人为本、关爱民生、服务民生’理念落到了实处,同时也打破了原来只能由民警处理交通事故的固定模式,减轻了民警的工作强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民警的工作效率。”交警大队大队长王克宁介绍说。
事故下放,细微之处只为便民
为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道路通行效率,充分发挥基层乡镇交警中队一警多能,在辖区事故处理工作的优势作用,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水平,自今年6月起,交警大队在辖区四中队正式启动交通事故下放中队处理工作,四中队负责辖区内玲珑镇、张星镇发生的除重大交通事故以外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处理。事故处理权限下放以来,中队本着“有警出警、无警则巡、见违即纠”的原则,更加有效的实现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快速恢复交通,更优质、快捷的服务当事人,更加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交通犯罪,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中队及时总结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并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来指导中队的勤务工作,哪里事故多发,就专门治理哪里,有针对性的开展勤务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压事故、保畅通。
9月19日10时30分许,在玲珑镇台上村某矿业公司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轿车驾驶员由东向西行驶,在过马路时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幸运的是,骑电动车的男子带着护膝,只是裤子被磕破,在摔倒时腰扭了一下,没有大碍。接到报警后,四中队民警仅用5分钟就赶到事故现场勘查,从事故发生到调解完成仅仅用了20分钟。
9月20日上午7时,玲珑镇台上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追尾一辆小轿车,由于损失不大,事故后方小面包车负全责。由于急着上班,加之二人上班的地方都在镇政府附近,双方驾驶员用手机拍了一组照片,二人经过商议第二天去四中队处理事故。
21日上午9点多,肇事双方来到四中队,值班民警认真查验照片,对车辆进行勘验,在核对了双方驾驶员的信息后开具了事故证明,这一过程仅用了10分钟左右。小面包车驾驶员李师傅说:“事故下放到这里来处理就是方便,我们也不用特意休班来处理事故,请了一个小时的假到这里也就十分钟就把事故处理完了,真省事了。”
市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刘国兴介绍,以往交通事故处理权限全集中在肇事处理中队,遇上乡镇路途遥远,事故民警出警得多花很长时间才能赶到事故现场,而如今,由乡镇中队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民警在辖区道路巡逻时遇到或者接到事故报警,大大缩短了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和群众在现场等待的时间,也使事故当事人不用再在城区和乡镇往返跑来跑去,就近就能处理,同时也为逃逸事故的侦破争取时间,真正达到了高效、便民的目的。通过事故下放,中队根据辖区事故规律,及时整改事故隐患4处,开展专项治理8次,有效遏制了事故的发生,使辖区事故发生的起数逐步下降。
事故救助,为弱势群体雪中送炭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治疗,充分体现人性化理念,经市公安局积极争取并经招远市机构编制部门同意,2015年度交警大队成立了烟台首个县市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办公室,开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
根据《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按属地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最大限度服务,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伤残率,及时提供资金保障,为抢救赢得宝贵时间,交警大队依据上述法规制订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相关单位义务及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流程》,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受害人,在提出申请后,立即启动救助程序。
5月29日20时许,在玲珑镇北路家村南,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肇事,致使摩托车驾驶员严重受伤,生命垂危,经了解,伤者高某家庭困难,根本无力支付高额的抢救费用,正当伤者一家人陷入绝境时,救助办积极联系其家属为其主动申请救助基金,为其抢救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8月6日4时许,在大秦家街道杜家沟村,唐**驾驶货车与牟*驾驶的手扶车相撞,致手扶车乘车人李**受伤,在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救助办立即开展工作,于8月30日为伤者垫付拯救费用78487元。这是救助办成立以来,办理的最高单笔垫付额。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交警大队救助办自成立以来,共成功垫付各类相关费用19笔,金额538040元,其中今年以来,共成功垫付15笔,垫付资金423896元。该制度的实行使群众对肇事处理工作有了崭新的认识,对弱势群体的及时救助和对生命的尊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赞誉。
近年来,市交警大队每年处理上万起交通事故,然而,群众对交警大队肇事处理工作的满意度水平却一年比一年高,这是因为,他们的工作为了群众,他们心中装着群众,亲民、爱民、为民,惠群众之所惠,急群众之所急,让他们栉风沐雨、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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