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临沂市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停产整顿、联合惩戒三项制度 |
临沂市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项”追究制度eB3法治快讯网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临沂市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停产整顿、联合惩戒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有明显责任的;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企业,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二是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属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满后,企业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确定隐患消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
三是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环保、金融、税务等部门参与,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安监部门要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召集联席会议,启动联合执法程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 对事故企业的各类证照、行政许可等手续的完备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证照不全、手续缺失、虚假证明、瞒报漏报、非法集融资、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理。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阮学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