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aq法治快讯网
《意见》在预收费的界定、收取要求、协议管理、使用用途、退费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为强化多元监督管理,《意见》要求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分类处置问题隐患。Raq法治快讯网
《意见》明确,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Raq法治快讯网
《意见》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省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合理过渡期,《意见》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督促其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已经出台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适用。养老机构预收费属于所在地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Raq法治快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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