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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9-01 08:06:40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省司宣
为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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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夫妻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第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企业落实,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
 
第六条  属于困难企业的,按照属地或者隶属关系由相关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困难企业:
 
(一)因无力支付,拖欠职工最低工资连续达1年以上的;
 
(二)不能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仅发职工生活费的;
 
(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困难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按属地或者隶属关系由相关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小组由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在其年满六十周岁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到本人银行帐户。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给予奖励扶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
 
(二)在困难企业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职工可以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结合本地实际提高奖励、扶助的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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