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5日第一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4日第一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依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7〕44号),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中政委〔2017〕9号)和《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法院省检察院推荐的法官检察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遴选工作。
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学专业人士中遴选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需要遴选委员会遴选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候选人实行差额遴选。通过召开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四条 遴选工作时间一般每年5月、10月各组织一次。根据省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要求,可以增加或减少当年遴选次数。
第五条 遴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和程序统一;
(三)坚持专业性、权威性;
(四)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根据遴选时间安排,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和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综合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等情况,向遴选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按1︰1.2比例推荐的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名单按考试、考核综合评价位次排序。
(二)候选人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包括简历、考试成绩、近三年(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不满三年且符合法官、检察官候选人条件的,可提供原单位年度考核)办案(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等;
(三)同级党委政法委会同组织、纪检等部门关于候选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审核意见。
(四)遴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相关内容应一致:
(一)书面材料按要求编印装订,材料数量根据遴选工作实际确定;
(二)电子材料通过法官检察官遴选系统采集,并按要求导出数据压缩包,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
第三章 审核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办公室申报的材料,并将符合遴选要求的候选人电子材料导入遴选系统,与书面材料一并向遴选委员会委员和其他面试评委提供。
第九条 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有以下情形的,秘书处作出相应处理:
(一)材料内容不符合遴选要求的,告知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未在时限内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二)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不一致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三)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的,取消相关候选人当次面试遴选资格,且二年(24个月)内不提交遴选。
第十条 审核后,秘书处向遴选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适时召开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开展遴选。
第四章 面试
第十一条 遴选一般应设置面试环节(程序)。遴选委员会制定面试组织办法,对候选人进行遴选面试。
第十二条 评委由遴选委员会委员、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法学专家、律师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办公室提报候选人数量情况,面试可分组进行。面试评委分组和组长抽签确定。
第十四条 面试评委根据候选人面试情形,从专业角度独立分析判断,进行赋分。
赋分实行百分制。在各面试评委赋分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评委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候选人面试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结合候选人考试、考核情况,集体评议,形成小组推荐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遴选委员会视情可邀请相关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对候选人的情况作出说明,听取其意见建议。
第五章 审议
第十七条 遴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综合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面试情况,遴选委员会委员独立判断投票产生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投票分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每位遴选委员的同意票人数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员额数。超过员额数量的,该委员所投票为无效票。
第十九条 遴选系统自动统计投票结果,现场公布并生成当次遴选结果记录。
建议人选数量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建议人选员额数量,按同意票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每位建议人选得票数应当等于或超过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数。
与会委员在遴选结果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投票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一条 遴选出的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在山东长安网和省法院、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内,对遴选工作程序的异议,由秘书处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报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对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的异议,由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核查有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遴选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
第七章 报审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遴选委员会向省委政法委提交遴选工作情况报告和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省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遴选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遴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报山东省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