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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门: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

时间:2022-03-27 08:57:24  来源:法治山东网  作者:省应宣
为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举报查实违法企业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市应急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举报查实违法企业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强化我省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努力形成由过去几百几千只变成现在千千万万只眼睛监督的社会共治局面,依法对群众举报查实违法企业严肃行政处罚和严厉刑事追责,使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倒逼企业主动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深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企业内部有奖举报工作机制建设
 
(一)建立有奖举报宣传培训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要在作业场所的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等有奖举报制度,列明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的方式和渠道,并将有奖举报政策纳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和培训,确保每名员工熟知有奖举报的相关制度和举报途径。鼓励企业组织员工手机安装“爱山东”APP并熟练掌握其举报投诉功能,通过“随手拍”等方式方便快捷举报身边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建立企业内部有奖举报激励工作机制。各有关企业在严格落实政府有奖举报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公示本企业内部举报受理方式,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充分调动所有员工参与隐患排查和有奖举报工作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对事故隐患实现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奖励的闭环工作机制,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企业员工有奖举报“吹哨人”工作机制。鼓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辖区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或者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内部,选取有奖举报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对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现金奖励;因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要给予特殊奖励。
 
三、强化有奖举报资金保障落实职责
 
(一)切实履行有奖举报政策落实职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向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发放奖励,加快举报事项奖励兑现,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手,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
 
(二)依法履行有奖举报财政保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规定,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严格履行奖励资金发放审核监督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资金发放过程管理,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发放,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举报奖励资金兑现,一是要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审查制度,审查举报事项的来源、交办核查经过、奖励情形对照、行政处罚执行、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二是要实行举报人身份核实制度,进行面对面谈话,制作谈话记录,签署承诺书,确认举报人身份和职业,排除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专家“自查自报自奖”及授意他人领取奖励的嫌疑。要强化对有奖举报工作的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有奖举报监管核查工作举措
 
(一)打通举报信息获取渠道。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职责,开通有奖举报信息来源渠道,搭建起与举报人直接沟通联络的平台,架起“连心桥”。要畅通举报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在部门官方网站首页和政务新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举报链接或者相关栏目”工作要求,不断创新举报受理方式,强化举报投诉途径建设,真正做到让老百姓举报有路、投诉有门,敲碎和拆除横亘在举报投诉渠道间的“玻璃门”、“隐形壁”。
 
(二)加大举报核查工作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职责,对举报事项依法组织核实、调查和处理。要采取突击核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企业有关核查内容;要严格履行现场勘查、书证物证采集、影像资料调取、谈话记录制作等证据调查和采集程序;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的举报核查,要依法调取120出车记录、死亡证明、医院诊断记录、殡仪火化记录、人社工伤事故认定、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举报核查完成后,要形成核查报告,并附带有关证据,进行案卷化管理。对谎报、瞒报死亡事故等重大案件,要直接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死亡事故,要提交有关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深入推进有奖举报督导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等活动时,要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情况一并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方面执法检查重点,督促企业落实鼓励职工举报相关措施。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并加大检查频次频率。各级各部门要将强化有奖举报工作作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并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和驻点监督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有奖举报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有关行业领域举报受理量、按时办结量、核查办理量和奖励发放量等情况,推进有奖举报工作深入开展。
 
五、从严从重对举报查实违法企业重锤处罚
 
(一)加大举报查实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打击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职责。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对被举报企业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从重制裁;对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被举报企业,同时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顶格给予经济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依职责分别吊销有关证照,彻底关停被举报企业。存在群众屡次举报或拒不改正等情形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企业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严厉制裁违法行为。
 
(二)加大举报查实事故隐患处罚整改力度。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立即责令被举报企业消除隐患,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被举报企业拒不执行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在按上述规定给予顶格经济处罚的同时,要责令被举报企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管措施,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对群众屡次举报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构成法定关闭条件的,要提请政府对被举报企业依法关闭,并依职责分别吊销有关证照,彻底关停被举报企业。
 
(三)加大举报查实谎报、瞒报事故处罚力度。对群众举报核查属实的谎报、瞒报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被举报企业要从严从重,给予规定上限的事故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等级给予个人年收入比例的事故处罚,并责令其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他责任人员,要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给予规定上限的事故处罚。在给予上述事故处罚的同时,还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谎报或瞒报事故行为,给予被举报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肃严厉制裁。
 
六、依法严厉追究举报查实违法犯罪企业刑事责任
 
(一)严惩举报查实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而从事经营(除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领域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惩举报查实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条款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等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三)严惩举报查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对被举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对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对被举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有奖举报工作,明确承办有奖举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奖举报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相对固定。要强力推动有奖举报监管举措,定期研究重大举报核查案件、大额奖励发放等工作,全面调度掌握本行业领域有奖举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突出问题。
 
(二)强化协同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期统计有奖举报相关数据,并通报给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查处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企业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刑事责任追究工作。
 
(三)强化宣传发动。加大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宣传发动力度,在媒体、网站、新闻客户端开设公益宣传专栏,宣传举报渠道和奖励政策。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对有奖举报典型案例和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典型案件进行重点曝光和新闻宣传。鼓励社会各界、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事故实施监督、提供线索,努力营造全社会大力支持有奖举报工作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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