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绝望之际,闫某某来到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业务娴熟的援助律师具体承办,并与援助律师详细研究了诉讼方案 |
2015年,某建筑安装公司东阿分公司与高唐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项目部经理刘某某具体负责施工,于当年3月20日招用了闫某某在工地工作,直到8月30日工程竣工,项目部经理刘某某于2015年12月只向闫某某出具了38600元的欠条,但没有兑现,此后,闫某某无数次找刘某某索要上述款项均无果。闫某某曾到有关部门上访,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jcW法治快讯网
2019年8月,绝望之际,闫某某来到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业务娴熟的援助律师具体承办,并与援助律师详细研究了诉讼方案,确定了诉讼主体,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闫某某的诉求,责令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原告闫某某劳务费38600元及利息。
但某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再次提供援助。2020年11月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闫某某的请求。至此,闫某某的辛苦讨薪历程终于有了圆满结果,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闫某某向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人民公仆 心系民众”锦旗。
同时,向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陈学建律师赠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捍卫正义维护公平”锦旗,以表示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无偿帮助他追讨工资的感激之情。
(陈建民)
|